題:
我已經找到工作了,但是我的新雇主要等到我發出通知後才給我一份合同
Jimmy Righter
2017-04-26 14:42:11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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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英國,目前在一家開發公司(編程)全職工作。我的老闆不知道我收到了新工作場所的錄用通知。我的新雇主已經遞交了一封書面信(而非合同),以確認該工作機會(但試用期為9個月),我已書面答复我接受他的工作機會。我要求他先給我寄一份合同,然後在我簽完合同後,我會告訴我的現任雇主並交上我的通知期。

在向我的新雇主講完這句話之後,他回答並說了三件事:

  • 他將在我的開始日期(大約1個月)附近簽發合同
  • 他要在我通知後(我作為參考)與我的老闆交談
  • 他要我下週(在開始日期的前4週)去他的辦公室並開始討論並啟動他們目前正在從事的項目。他說這將是“有償的”,但只想搶先一步。

問題/困境:

我可以給他老闆的數量很好作為參考,我知道下週我可以拒絕“早工作”,但我通常不會介意這一點。但是,當這兩件事歸結為他現在不給我合同的事實時,由於某種原因,這已經在我的腦海中建立了以下印象(我不知道它是否正確):

  • 他不會給我一份合同,因為他想在下週對我的某些工作進行“測試”,並且還想在作為合同的裁判之前與我的老闆交談。

曲解是他的書面工作機會可能屬於“有條件的工作機會”類別(我認為嗎?),這是因為他提到了9個月的試用期,所以我認為我無法如果他在我的開始日期之前退出,可以合法地挑戰他

我太偏執嗎?我是否應該發出通知,而不用擔心沒有收到合同和即將到來的“測試”。還是我應該採取步驟或堅持接受合同,然後再向現任雇主說一個話。從財務上講,我現在無法承受失去工作的麻煩,所以他的做法讓我感到緊張和緊張,因為我不敢通知我,而新雇主也在最後一分鐘提供支持。

請注意,9個月的試用期本身也是一個危險信號。在實踐中,通常認為最長不超過6個月(儘管沒有法律對此進行管理)。
逃跑。除非您收到解除所有條件的錄取通知書,並且完成所有參考/背景檢查而沒有任何顧慮,否則合同對您無用,但可由新雇主強制執行。這是單方面的交易。
評論不作進一步討論;此對話已[轉移為聊天](http://chat.stackexchange.com/rooms/57863/discussion-on-question-by-jimmy-righter-ive-been-offered-a-job-but-my-新示例)。
實際上您尚未獲得工作。您只是被告知“如果您滿足這種殘酷的要求,您將被**工作”。完全應輕視此要求。
在目前擔任職位的同時,您尋找新工作的整個要點就是您在尋找擔保。這不是一個。
在英國,直到您已經呆了兩年才算是真正的永久居民,那是試用期。
@djsmiley2k“試用期為meh”?這是什麼意思?對不起,我不是英國人。謝謝。
在逃跑之前,您應該真正檢查沒有接受您的合同的報價不會給您帶來麻煩。
只是增加一些觀點:*在學術界*,*在開始新工作*之後簽訂合同是完全正常的。就像這樣:當您開始工作時,您的合同還沒有準備好。是的,這很糟糕。
@JimmyRighter我真的很想知道您說“不”之後他如何乞求並改變主意。一個不考慮員工滿意度的雇主不是好人,而是失敗。即使他現在簽合同,我也不會為他工作。持有這樣的東西在任何標准上都是不道德的。
@D_Bester對不起,我的意思是不相關的,任何優秀的HR部門無論如何都可以放開任何員工。
當您出現並開始工作並且他開始向您付款時,您倆都已經在履行合同。這在法庭上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請注意,不必簽訂合同。在此網站上的幾個地方進行了討論,這是一個https://law.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8216/signing-vs-initialing-a-contract
“當我們確認您跳傘時,將發出您的降落傘。”不。
十一 答案:
user34587
2017-04-26 15:39:16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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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英國的開發人員,反映了評論,這似乎不正確。您的(潛在)新雇主應該知道,期望您在簽定合同開始之前在您的新地點開始遞交您的通知是不合理的。 ,當我簽署合同(帶有“待審核的令人滿意的參考條款”)時,將要求我當前雇主的聯繫方式。他們甚至可能等到您真正開始後再執行此操作。如果一家公司要求做其他不同的事情,那將是一個危險信號。

在“討論和啟動項目”方面,找出希望在什麼時候開始的工作沒有什麼罪過。你到了。但是,當您仍在為第一家公司工作時得到報酬來執行某些工作肯定會違反您與當前雇主的合同。同樣,對您未來的雇主而言,這是令人沮喪的行為。如果他們為您提供了工作,可以假定面試過程已經結束。在合同到達並且您已完成通知期之前,不應進一步“測試”或期望您為他們做任何工作。

通常,給您一個超過六個的試用期是不尋常的幾個月。通常,只有在您的能力受到質疑時才擴展此功能,但這只是在您開始之後才可以進行。

無論他們是不是真的,這聽起來都像是您的未來雇主正在敦促您擔任這個角色(也許他們的任務期限很艱鉅),或者他們在向您施壓。向他們解釋,在這種情況下,除非您雙方都已承諾簽訂一份新合同,否則不能期望您發出一份工作的通知。如果他們拒絕了,那將足以讓我擺脫它。嘗試放鬆;您知道將來需要注意和避免的地方。

“討論和啟動項目”甚至可能是關於您的可靠性的(怪異)測試,唯一正確的答案可能是:“抱歉。不能這樣做,導致違反我的合同”
我也在英國,在過去的20年中大約有5/6個開發工作,在遞交通知之前,我從未得到過任何合同。我一直有書面意向書。但是,這個故事中的其他因素確實使它聽起來令人懷疑。
@SteveSmith合同不僅包含“您有工作”,還包含更多內容。您怎麼知道條款和條件的,所以您怎麼知道您同意這些條款和條件?
@Chris這封信具有基本知識,例如薪水,工作時間和假期以及試用期。(除此之外,恕我直言,工作中最重要的部分是與您一起工作的人,在您開始之前,是無法真正了解的。)
“但是在您仍在為第一家公司工作時得到報酬來執行一些工作肯定會違反您與當前雇主的合同。”如何?上次我檢查過您不是雇主的奴隸。業餘時間您所做的與他們無關。
我也是英國的一名開發人員,曾做過5個不同的工作,直到我收到合同的副本(無論是親身還是通過電子郵件)後,我才發出通知。我不得不向一家想僱用我的公司非常清楚地表明,他們阻礙了我,並通過不給我發送合同而把自己的項目置於危險之中,所以不幸的是確實發生了。
@Demonblack:作為英國的開發人員,我的合同通常包含以下條款:未經雇主允許,我無法從事其他工作。我認為這是為了防止自己勞累過度,從而避免工作受苦。如果我想偶爾做一些小型的承包工作,我通常從沒有獲得許可的問題,但是從技術上講,在我的合同完成之前為新雇主做工作會違反該合同。
@Chris嗯,很有趣。我從沒聽說過有人在意大利強制執行這樣的條款。
@Demonblack:我從未聽說過它們被強制執行,因此它們可能不合法。出於這個問題的目的,儘管它們的存在將是有足夠的理由不進行額外的工作,因為我不認為OP希望這樣做。
風險負擔就在您(潛在的員工)身上。發出通知後,很多地方都不會讓您說“哎呀,沒關係”-如果您發出了通知並且沒有簽合同,那麼您就是一個沒有工作的人。如果他們給您提供了一份合同,而您又沒有離開當前的雇主,那您就是違反合同的人,這實際上並不是新雇主的鼻子。我認為要求您在簽訂合同之前發出通知是荒謬的。
@Chris很有可能是一種非競爭形式。如果您要擔任零售收銀員之類的第二份工作,他們可能不會費心去強制執行。但是,如果您開始為他人從事開發工作,他們就會像糞便一樣飛來飛去。
@Chris Doktor J是正確的,這是關於防止工作時間被盜,突襲代碼存儲庫或招募新公司項目的同事。如果您的主要工作是付款處理和欺詐檢測,並且您想側面編寫iPhone遊戲,那麼他們將不在乎。
我想補充一點,我現在是我的第四份合同(在英國為2份),並且在沒有收到書面和簽訂的合同的情況下也沒有一次交過通知。 我從來沒有必須離開現在的工作,所以我只是堅持而從未拒絕過。
Stian Yttervik
2017-04-26 15:37:19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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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旗。實際上,有多個危險信號。沒有手頭的合同就不要發出通知。

您只有這句話才有資格求職。紅色的標誌。在當今時代,這還不夠。就像買帶有借條的東西一樣,這不是事情的完成方式。公司應該足夠專業才能知道這一點。紅旗

9個月試用期,未指定的“測試”。危險信號。

您的新老闆的舉止和溝通方式難以理解。危險信號。

我的建議是:剎車,簽署書面合同或撤銷您的申請。

同意。如果他仍然想談談參考,他不考慮提供這份工作。他沒有表現得很正派。
在美國許多地方,“要約信”是合同。如果新雇主拒絕了這個提議,可能會造成財務後果。在英國,這工作相同嗎?
只能回答歐盟的問題,在這裡習慣上要約只是談判已經結束並且準備簽署合同的信息。合同就是合同。可以單方面廢除僱用合同(接受該僱用合同也可以)-但是,在雙方簽訂合同之後,將有一個有關如何終止合同的條款-通常通過書面通知和終止期限。(或什至不競爭或解僱後的工資,等等。但這是為了富裕的人;)
在英國,緩刑的年紀並不罕見,無論如何,頭兩年您實際上是任意的。
@Neuromancer好吧,這與您在歐盟的第一份工作非常相似。但這對於我辭去2年試用期的體面工作來說必須是一項相當致命的交易...
我會說3到6個月的試用期是英國的標準。兩年的問題是,在大多數情況下,該僱員將不得不與雇主完成兩年的服務,然後他們才能提出不公平的要求。解僱-雙方仍受法定和合同規定的通知期限所涵蓋。
@andrew在芬蘭,您通常會在上次面試時簽署新合同。但這通常也只是簽署會議的一次會議。此時,您很可能已經將辭職交給了以前的雇主,並且已經知道那裡的最後一個工作日。有些人試圖在兩個合同之間留一些“空缺”,因為換工作完全重置了您未來1.5年左右的累積假期時間。
法國的@JuhaUntinen:假期部分由勞動法處理;您要么接受它,要么為此付費,或者兩者兼而有之。實際發生的情況取決於雙方的要求,他們的關係等。雇主擁有最終決定權。
Thorsten S.
2017-04-27 02:50:52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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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行

一些答案​​已經告訴過您有關危險信號的信息,但並不確定這些危險信號的含義。

  1. 9個月的試用期。這比較長(在某些國家甚至是非法的)。 為什麼雇主需要這麼長的時間才能下定決心?幾個月後,您會知道一個人是否合適,所以沒有這麼長的試用期的解釋是某人的唯一原因可能想要這麼長的時間來給您施加壓力。

  2. 他想在合同簽訂之前和我的老闆談談。絕對沒有沒有(!)理由。如果您已經沒有工作,則該請求很好,因為工作情況已解決。他可以問老雇主或閱讀工作證明。在工作期間或之前,新雇主不會問老雇主(直到他們是朋友),因為他知道老雇主可能會生氣或失望,因此很可能只會得到負面信息。您的新雇主不希望獲得推薦,他計劃燒掉您的舊橋來向您施加壓力

  3. 他希望您已經沒有合同就為他工作。他已經在嘗試給您擠奶,“測試”不是測試,而是一種利用,因此您可以為他工作而不會給您薪水,也不會給您造成壓力,因為您已經參與了某個項目,並且他知道許多程序員都在做不像未完成的工作。即使您離開公司,他仍然有淨贏。

  4. ol>

    簡而言之:您的新雇主充滿貪婪的跡象操縱性的混蛋,使你的甲板堆滿了你。儘管可以毫無惡意地解釋一個跡象,但毫無疑問,所有這些跡象無疑是危險的跡象。

試用期轉換為“我相信您擁有核發射規則,但您必須使用訪客洗手間”。
這九個月的時間可能比他們認為完成該項目所需的時間稍長。
thelem
2017-04-26 17:09:45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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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國,除非您與新雇主簽署了一份合同,否則您不希望提交通知。雇主可以撤回聘用的原因有很多。您必須確保自己不會失業(在這裡,要約被撤回的人會發現很多問題)。

不僅英國-到處都是這樣。
當新的準雇主已經表示他們計劃在您發出通知之後但在給您合同之前“測試”您時,尤其如此。他們公開地將OP置於不利位置。
-1
我的評論有什麼不對,因為它必須被靜默地刪除/檢查。
-1
@Neuromancer您的工作是永久的,全職的工作,大大超過最低工資嗎?您怎麼知道您會對合同條款感到滿意?對於與您的工作同樣重要的事情,您應該在同意之前先閱讀合同(您可以通過開始工作隱含地這樣做)。
在遞交通知之前,我希望收到書面報價,但不一定是僱傭合同。我希望在開始工作之前有一份合同。順便說一句,目前在英國簽訂的合同基本上是一文不值的,因為如果您在開始工作之前就辭職,您有權獲得的補償就等於您在通知期內損失的收入,以及您的試用期通常為天或更少。
mattumotu
2017-04-26 20:39:33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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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有幾點需要考慮:

一旦有人接受了工作邀請,他們便與雇主簽訂了合同。不必寫下僱傭合同。

接受合同

只要有人接受工作邀請,他們就會與雇主簽約。不必寫下僱傭合同。

來源: https://www.gov.uk/employment-contracts-and-conditions/overview

什麼是僱傭合同

僱員與雇主之間始終存在合同。您可能沒有任何書面形式,但合同仍然存在。這是因為您為雇主工作的協議和雇主為您的工作付款的協議構成了合同。您的雇主確實必須在您開始工作的兩個月內給您書面聲明。該聲明必須包含某些條款和條件。

來源: https://www.citizensadvice.org.uk/work/rights-at-work/basic-rights-and -contracts / contracts-of-employment /#h-what-is-a-contract-of-employment

從您提出的問題出發,您正在朝著這個方向前進有書面要約,並已書面接受該要約。 所以聽起來您已經與新雇主簽訂了有效的僱傭合同(強制執行,如果他們試圖退出,則是另一回事)

評論中的幾個人似乎被您(和他們)還沒有簽署任何東西的事實所困擾,但這似乎無關緊要。

合同不必部分或全部為書面形式儘管有書面形式的書面形式顯然可以為當事各方達成的共識提供更多的確定性。 此後,無需簽訂僱傭合同即可成為雙方之間具有約束力的協議,因為接受其條款可以是口頭表達,也可以是通過行為暗示。

資料來源: http://www.thisismoney.co.uk/money/experts/article-2715470/Is-employment-contract-binding-I-never-actually-signed-It-says-I-三個月-notice-period-never-signed-I-respect-it.html

英國《僱傭法》神話(4):員工必須簽署合同才能遵守以下條款適用

如果員工未簽署合同,這並不意味著該合同中的條款不適用。雇主不能以員工沒有簽署和退還合同為由,因為這些條款不具有約束力,因此雇主可以更改這些條款或剝奪員工在協議下的權利。同樣,員工也不能認為自己從未簽署合同這一事實意味著他們不必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

資料來源: http://www.xperthr。 co.uk/blogs/employment-intelligence/2013/08/uk-employment-law-myth-4-employees-must-sign-the-tract-for-the-terms-to-apply/ sub> p>

[公平地說,這引起了英國公眾的很多困惑。例如,當您在帶有明確張貼的條款和條件的私人停車場中停車時,您正在與停車場簽訂合同,因此打破其條款即可為您開具發票(看上去不錯,但在法律上是您同意的發票)付款。)典型的答復是,但我沒有簽署任何東西,這不是有效的藉口。]

此外,本文( http:// www.personneltoday.com/hr/ever-late-withdraw-job-offer/)討論了從雇主POV(由“高級律師”撰寫)中撤回報價的情況,其中說明了報價被撤回後是否被撤回接受,他們最終可能會在您的通知期限內欠您付款(這又是另一回事)

如果他們的僱用合同在僱用開始後的2個月內持續至少一個月或更長時間,則必須獲得一份“僱用細節書面說明”。 https://www.gov.uk/employment-合同和條件/就業書面說明

因此,在我開始工作之前沒有簽訂合同並不是錯誤的,儘管我

您似乎特別擔心自己可能會失業,這並不罕見,但是您享有的權利可能比您想像的要少:

  1. 如果您的新雇主仍然願意(取決於您的合同和條件),您可能會在試用期內將您解僱
  2. 即使您遭到不公正的解僱,您也無法前往就業法庭,直到您在那兒工作了兩年為止。( https://www.gov.uk/dismissal/what-to-do-if-you-dismissed
  3. ol>

    說了這麼多,聽起來您的新老闆的舉止確實很奇怪。在我看來,他們不了解有關就業的規範(甚至法律),這可能足以使您三思而後行。

    可能值得整理一下思想並進行坦率的討論。與您的新雇主一起,列出您的疑慮並請他們消除。如果他們不能這樣做,或者對您提出這些合理的擔憂做出不良反應,那麼我會考慮走開。

    我不是律師,但是與權威人士有聯繫(英國政府,公民諮詢和實際律師)

添加額外的參考資料真是太好了!
我很高興這個答案在這裡,給我的印像是,接受正式的僱傭信具有法律約束力。我還認為,如果不能提供真實合同,則應與該合同一起提供一份示例合同,這樣您就可以在接受職位之前查看您的僱傭法律條件。另外兩點對我而言實際上並不是危險信號,在合同開始之前的參考是有意義的,在開始工作之前開會討論項目可能表示希望在第一天就為該項目準備好一切。
不,您的說法不正確或至少不完整,**目前沒有有效的僱傭合同**。原因很簡單,*雙方必須同意條件*。如果我來找你,說“你有工作嗎?”,你說“當然”,然後我開始為你工作,**那麼**我們有一個有效的非書面聯繫方式。只要您的雇主試圖商定條件(例如,通過要求特定的試用期或設置其他條件),**就沒有合同**。法律需要有跡象表明當事各方已經得出結論,通常是您進入工作地點時得出的結論。
-1。1)到處都是信件,但沒有雙方簽署的文件。IANAL和我也不是英國人,但是如果法庭上將其視為任何事情,我會感到非常驚訝。2)問題的關鍵不是雇主是否仍然可以擺脫他(當然,他可以-這畢竟是試用期),而是將期限延長到9個月而不是6個月。聞起來更像是“這個項目將在9個月內完成,然後我們將不再需要他”。3)讓他在簽訂合同之前上交通知嗎?荒謬!
問題是他收到了一份工作邀請書,並已接受。因此,根據我提供的英國政府網站上的信息,他目前擁有有效的合同。如果您認為這是錯誤的,請提供消息來源。但是不需要確認簽名。
@AnoE不同的地方將有不同的試用標準。您認為9個月太長,您似乎暗示6個月是正常的,這裡的其他人認為3個月是正常的,並且會對您6個月的提議產生懷疑。(有關信息:英國公務員標準規定,該時間不應超過2年)。
@ThorstenS。這個問題說要約是有條件的(例如緩刑),發問人已經書面接受了要約。因此,雙方都同意條件:他們有有效的合同。聽起來好像在合同存在之後正在嘗試進一步談判。
@Kaithar的報價始終可以“在收到令人滿意的參考之前”提出。這樣一來,員工就可以進行面試,而無需更改其現任老闆,也可以在需要多次面試的情況下讓裁判對請求進行垃圾郵件處理,從而使員工可以安全地獲得良好的推薦。因此,您在簽訂合同之前就不會有參考資料,但是收到的不良(或無論如何都不好)參考資料可能會導致合同終止。
@mattumotu,既不是我們的律師,也不知道這些信件中確切包含的內容。那將以一種非常樂觀的解釋賭博他的生計。最好的情況是,一切正常,首先是中等結果,然後在9個月內被解僱,原因是新雇主從一開始就計劃好了,最壞的情況是他沒有工作,需要漫長的法庭程序。答案太樂觀了。其他人認為6太長的論點表明我的論點(9太長)證明了這一觀點,而不是反對。
@AnoE我們只能繼續回答問題,不能提供特定的法律建議,但是我已將其與廣義的法律建議聯繫了起來。OP(和許多評論員)似乎認為必須簽署聯繫人,並對僱用權感到困惑(並且似乎對合同有太多的信仰)。我試圖用許多可靠的消息來源來解決這種混亂。
對於任何新員工,無論簽訂了什麼合同,最壞的情況都是如此。
@mattumotu,我的意思根本不是關於技術細節。如您所說,我們掌握的實際信息很少,風險很高。在這種結合中,依法行事的樂觀答案並不是我會接受的答案。您已經明確表達了自己的觀點,並且我理解您的回答和評論-並且我堅決反對。只需接受它作為我的意見,並接受我的評論作為解釋(我更喜歡投票時的評論,是我自己的回答,而不僅僅是沉默)。如果他認為答案可以接受,則取決於OP。
@AnoE對,我誤解了您的推理。我以為,您以為,我的答案是錯誤的(就是您所說的),因此我對此投了反對票。因此,我更新了我的答案,以提供其他解決方案,並回復了您的評論。從您剛才所說的內容是因為您認為我的答案不足以回答問題,這當然是可以保留的有效意見,您有權這樣做。是的,我同意對不贊成投票的解釋更好。
確實是@mattumotu。:)
@mattumotu`總可以始終“根據收到的令人滿意的參考來提供要約”。理論上,參考問題可能是在試用期間被立即解僱的原因,因此,通常的限定詞與正常情況相比沒有太大的作用。
oleksii
2017-04-26 15:48:28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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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來像您想要這份工作,但是,您遇到了一些招聘障礙,您對此並不滿意。我會嘗試獲得更優惠的條件或拒絕報價。

我現在要合同。合同將開始日期指定為現在+1個月。您的準雇主沒有任何理由予以保留。

在英國,對於開發人員來說,9個月的試用期很長,我要求6個月的試用期,這種情況比較常見。

與上一位雇主交談在英國也很常見。但是,附加條件(例如僅在您通知雇主後才與您的雇主交談)是不可行的。您的新雇主不應該真正在乎您是否發出通知。我會推遲這個工作並首先要求合同,然後您可以提供參考。

此外,請記住,您當前的合同可能會禁止您在其他地方工作。出發前可以去見團隊或共進午餐。但是工作和獲得工作報酬可能違反您當前的僱用合同。

我會說典型的情況是3個月,實際上6個月很長,而9個月太離譜了。
在我所在的地區,6個月很普遍,但是另一方面,我從未見過超過6個月的試用期...
我認為共識是精神錯亂9個月。我唯一能看到9個月是合理的,是在薪水過高的情況下,在這種情況下,技能稀缺的人將承擔許多重大任務。
我遇到過這樣的情況,即經歷了相當長的培訓期,使得員工大部分時間都不在辦公室,導致正常試用期延長,以便評估他們在工作場所的時間。
Dawood ibn Kareem
2017-04-27 04:28:28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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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必須保護自己。你需要收入。如果您真的想做這份新工作,則必須做兩件事。

  • 告訴新老闆您不會在現任老闆給您之前通知您
  • 告訴新老闆,在該合同的開始日期之前,您不會為他做任何工作。

這些不能轉讓。現在是時候站穩腳跟了。如果他希望您為他工作,並且確實有職位,那麼他將滿足這些要求。

Andrew Davie
2017-04-27 18:24:18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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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前條件下我不會繼續進行。

  1. 如果您還沒有閱讀合同,您怎麼知道條件還可以呢?如果要更改,您打算如何協商?發出通知後,您會說“對不起,沒有交易”。您的處境要糟糕得多。在這裡存在很高的風險,他只是希望您在某個特定項目中工作,而只希望支付比6-9個月合同工資低得多的永久工資。他們這樣做的另一種方式是從未打算成為永久性的“臨時至永久性”合同。
  2. 他希望您在沒有合同的情況下進行有償工作,而您仍在另一家公司工作(可能只有一個僱傭條款)。如果他擔心您的技術技能,那麼他應該在面試時要求一份作品集和/或進行一項技術測試。
  3. 他希望您當前的老闆電話號碼而不是地址來寫信獲得正式參考。
  4. ol>

    如果這只是一件事,我可能會繼續,但是如果有3-4件事“聞起來”不好,即使我根本沒有工作,我也會拒絕

#1的榮譽,似乎沒人能解決。雇主試圖使您處於一個您放棄議價能力並被迫接受其條款的位置。與錄取通知書中概述的條款相比,合同中的條款可能“非常”令人討厭,並且這兩個條件中只有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猜測是哪個?)。您可能會發現他們的規定之一迫使您為他們工作3-5年,或者償還他們一些可觀的金錢來支付任意費用-這幾乎發生在我身上。
#1是這篇文章的重要提示。在我的新員工由於“官僚主義的問題”而給我書面合同之前,我曾經被“娛樂”到為期2週的“實習”期,只是因為我沒有騰出空間來擺脫幾個虐待性的條件。最後,一切都還不錯,但是如果出現問題,情況可能會變得非常醜陋。
user69278
2017-04-27 14:23:00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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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您辭去舊工作而沒有書面合同之後,應該給您進行“測試”(在您當前的工作期間,可能使您容易受到勒索,但請放到一邊)。

如果您“未通過”該測試或“勉強通過”該怎麼辦?您將處於一個非常糟糕的討價還價的位置,因為除非您接受新雇主願意隨心所欲地給予您任何條件,否則您將失業。而由於辭職而失業,這意味著您將無法獲得因國家而異的恥辱期的失業金。除非您能很快找到另一份工作,否則就值得失去工資。

期望新員工承擔這種風險是不合理的。因此,除非雇主正在積極計劃利用僱員的不審慎行為,否則沒有雇主會這樣做:否則,僱用太愚蠢以至於無法照顧自己的人不會有任何好處。

您可以嘗試將其本身看作是一種考驗,並僅僅拒絕那些條件,但是即使嘗試這種對公司文化不屑一顧的員工,也完全不希望體面地對待員工。

如果您真的想要這份工作,您可以告訴他們重新考慮其先決條件,並根據他們對此的反應做出決定(這並不意味著如果他們立即屈服,一切都會好起來的:這實際上取決於您對他們如何的印象無論您是想依靠一點點的粗心大意,都可以通過反饋或活躍的動力遊戲輕鬆地加以修正,一旦工作,這就會帶來復仇之情。

`應該給您一個“測試”` 當然,該測試稱為面試。如果您在面試過程中無法正確評估和測試候選人的能力,則可能不應該招聘需要經驗的職位。您還假設OP會努力尋找另一份工作,而是建議他們應該容忍雇主的不當行為。全面的錯誤答案,對不起。
@Kaithar有什麼不好的地方?“應該……”顯然不是在暗示應該這樣做,而是OP的潛在雇主的假設。user69278在哪裡建議容忍此行為?“即使嘗試這種完全不關心體面對待員工的公司文化背景”也完全相反。當然,答案並不會給現有的答案增加太多,但可以很好地突出顯示許多危險信號,並建議OP駁斥所有這些離譜的前提條件。
@LLlAMnYP該句子的其餘部分暗示其正確的程序。這意味著您應該通過的程序是“面試->辭職->被測試->被簽合同”,其含義來自下一段,即在通過測試之前才提供工作。引用的第二位實際上意味著某些雇主正在跳過被認為是正常程序的程序。
抱歉,@Kaithar坦率地說,但我懷疑英語不是您的母語。雖然我同意,但user69278在其段落的措詞上做得併不出色,但我相當確信我的解釋是預期的。至少,我們必須同意不同意,直到他/她出現並澄清他/她想說什麼。
@LLlAMnYP實際上英語是我的第一語言,並且我在英格蘭出生和成長。
DewiW
2017-04-27 02:06:34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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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曾在英國工作過,當時我也處於類似的情況,我的新雇主給了我一個建議的開始日期(這是在我未發出通知,沒有合同但有書面工作邀請和我已經以書面形式接受了這個提議,他們還沒有檢查參考,但是想這麼做。從該日期開始意味著要在接下來的2天內發出通知,即很緊張。

我明確表示了立場,並表示只要能夠在第二天簽訂合同,我就可以發出通知在同一天開始,並從建議的日期開始。這就是發生的事情-我在第二天的午休時間開車去找新雇主,簽署了合同,並在同一個下午發出了通知。我從他們希望我開始的日期開始工作,一切順利。

他們只是迫切希望我盡快開始工作,並且以為我以後可以續約也可以(有些

我的建議是陳述您堅持事實的立場,即您不滿意在簽訂合同之前發出通知的想法。不要給出任何推理,因為這會引發圍繞該問題的討論。如果他們不准備這樣做,那麼我會考慮您多麼想要這份新工作!

Xavier J
2017-04-26 21:50:16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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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收到了錄取通知書,並回復了錄取通知書。這是一項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

https://en.wikipedia.org/wiki/Offer_and_acceptance

是的,可能在某個時候被解釋為建設性違約,而新雇主可以起訴要求賠償(即,在他們轉身後招募其他人的成本)所有其他申請人)。

我認為這個答案無濟於事,對於雇主正在做的事情來說,這是完全荒謬的。由於他們聲稱OP還沒有合同,因此他們沒有理由聲稱OP不符合合同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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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因為這是一個很大的起點,並且不是幫助OP決定做什麼,而是引入了不必要且無關緊要的恐慌因素,使人們對OP滿足他們的實際需求表示懷疑。
@codenoir我對此一無所知,但是如果鏈接中包含的信息對於您在答案中提出的觀點至關重要,那麼該信息就必須在您的答案中。因此,不是有人不願閱讀您的鏈接,而是你們其中一個人不願在答案中包含相關信息的情況。
@Joe那就不是錄取通知書!大聲笑
我要說@Joe的最低要求是聚會,工資,位置,工作時間和開始日期。如果雇主拒絕,則足夠的信息可依法採取行動。
@codenoir,新的雇主是開始進行建築違規/抗辯違約的人。他是一位同意要約中一件事的人,但隨後又添加了非常不尋常的條件,其中一個條件可能被認為是非法的,或者至少對於有關員工而言是站不住腳的。向僱員提出要約,然後又要求該僱員在其先前的通知期結束之前啟動該項目,這會使該僱員處於困境。OP是全職員工,並且可能不允許在同一時期內領取兩張薪水並為兩名雇主工作。
因此,不僅新雇主似乎是不合理,反复無常和不信任的,而且新雇主已經單方面將開始日期更改為完全不合理和不切實際的規定,已經違反了約定的要約的原始條款。所以對我來說,這聽起來完全像教科書中關於“建設性違約/抗辯性違約”的定義,因為現在沒有理性的人會期望新的潛在雇主突然再合理,並在收到了這些不可能/不合理的建議後兌現了已經接受的要約的原始條款。單方面修正案。
法國@JoeStrazzere在這裡的就業承諾必須包含:公司,預計日期。工資不是強制性的。因此,如果在OP案件中以及在英國這樣做是有法律價值的,告訴他逃走可能意味著被起訴。TL; DR:我認為這裡唯一的正確答案是找律師。
您對英國就業法有嚴重的誤解。雖然我知道英國不存在隨意僱用的工作,但提供工作不是合同。閱讀這兩篇文章:https://en.wikipedia.org/wiki/Employment_Rights_Act_1996 https://en.wikipedia.org/wiki/Contracts_of_Employment_Act_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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