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英國,目前在一家開發公司(編程)全職工作。我的老闆不知道我收到了新工作場所的錄用通知。我的新雇主已經遞交了一封書面信(而非合同),以確認該工作機會(但試用期為9個月),我已書面答复我接受他的工作機會。我要求他先給我寄一份合同,然後在我簽完合同後,我會告訴我的現任雇主並交上我的通知期。
在向我的新雇主講完這句話之後,他回答並說了三件事:
- 他將在我的開始日期(大約1個月)附近簽發合同
- 他要在我通知後(我作為參考)與我的老闆交談
- 他要我下週(在開始日期的前4週)去他的辦公室並開始討論並啟動他們目前正在從事的項目。他說這將是“有償的”,但只想搶先一步。
問題/困境:
我可以給他老闆的數量很好作為參考,我知道下週我可以拒絕“早工作”,但我通常不會介意這一點。但是,當這兩件事歸結為他現在不給我合同的事實時,由於某種原因,這已經在我的腦海中建立了以下印象(我不知道它是否正確):
- 他不會給我一份合同,因為他想在下週對我的某些工作進行“測試”,並且還想在作為合同的裁判之前與我的老闆交談。
曲解是他的書面工作機會可能屬於“有條件的工作機會”類別(我認為嗎?),這是因為他提到了9個月的試用期,所以我認為我無法如果他在我的開始日期之前退出,可以合法地挑戰他
我太偏執嗎?我是否應該發出通知,而不用擔心沒有收到合同和即將到來的“測試”。還是我應該採取步驟或堅持接受合同,然後再向現任雇主說一個話。從財務上講,我現在無法承受失去工作的麻煩,所以他的做法讓我感到緊張和緊張,因為我不敢通知我,而新雇主也在最後一分鐘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