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10月份要求聖誕節休假,其中一些已於10月18日獲得批准,因此我在那段日子裡購買了機票(現在已不退款)旅行,並希望其餘時間可以工作在被拒絕的日期的一周。當我今天有了日程表時,我看到我應該在已經被批准休假的日子里工作,而不是被拒絕的日子,現在我的老闆正試圖讓我在聖誕節前夕也工作,因為同事要求在我已經批准的日子裡請假,但現在我應該上班。
我知道他們在法律上可以撤職,但是當我被正式聘用時一年前,有人告訴我,先休息是最早的事,要提前幾個月請假,以確保另一個同事不能“偷”以前批准的假。我的老闆還要求我們將日曆放到日曆上,當我們要求他們放假時,我的同事沒有在日曆上放任何東西。同事仍然可以“竊取”您已經獲得批准的日子嗎?
我是一家藥店(大型公司)的技術人員,在該處通常需要從另一家商店借用員工,而我的老闆應該一個月前僱用了另一名技術員,但即使我們現在已經人手不足幾個月,還是決定反對。因此,我們不應該首先遇到這個問題,因為我們應該讓另一個人來承擔另一個轉變。
我已經和老闆談過這種情況,以及當我被聘用時告訴我的事情,他沒有考慮妥協,並告訴我與我的同事談談交易變動,即使我們倆都希望整個星期都休假,不到我們要求的一半。我的同事是在我之前的幾年才被錄用的,並且這裡的資歷似乎是優先的,所以如果從一開始就告訴我休假是基於資歷的,我根本不會為此而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