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科羅拉多州的一個季節性工作(夏季救生員)工作,我的大部分時間都花在陽光下或從事某種體力勞動。這不是特別艱鉅的工作,但可能會很累。我主要與年輕人或未成年人(16-21歲)一起工作,而我們的經理(我稱之為“ L”)大約為26歲。
我已經在此地點工作了幾年,我們有多位經理。這是L的第一年。今年,我們的每班時數已增加到6或7個小時,根據州法律,這要求我們採取30分鐘的無薪休息時間,以及10分鐘的有薪休息時間。此外,公司政策向我們保證了這些休息時間以及更多休息時間。
之所以出現問題,是因為通常我們會被安排執行某些任務,例如警衛,而我們不會被安排休息。在大多數日子裡,沒有人會休息。
我已經非正式地向L提到了這一點。大約一個月前,在同事對我說的話提出異議之後,我通過電子郵件將州法律和《員工手冊》中的內容通過電子郵件發送關於休息。沒有變化。我在忙碌的一天中約有3/4的員工(其中一些人的工作時間長達12個小時,沒有安排休息時間)時再次提到了這一點。提起我時,我就被解雇了。
我個人不介意不休息。輪班期間我沒有體力衰竭或脫水。但是,我擔心其他工人會成為安全隱患(我所在位置的工人應對其他人的安全負責)。
如果我向人力資源部門報告此事,將會損害L。我該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