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
德國雇主可以強制強制加班並禁止薪金討論嗎?
Mirror318
2019-12-04 15:13:06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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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大約幾個星期(深夜)後,我查看了我的工作合同,發現以下陳述:

  • 根據操作條件的要求,加班是為了被工作。加班工作已獲得基本工資的完全補償。
  • 員工承諾不透露有關其工資,獎金或公司內部或外部任何其他津貼的信息。

關於加班時間-這是否有效地意味著“ 您必須按公司的期望工作,並且沒有額外的工資”?值得慶幸的是,到目前為止,這還沒有被濫用,但是將其作為具有約束力的合同似乎是瘋狂的。

關於薪資披露-從文化上講,我們不提起薪資披露,但是禁止在這份工作合同似乎非常極端。

從下面的評論中:我是一名Web開發人員,而不是一名經理。
我不是來自德國,所以我不知道當地的法律。這正常嗎?

關於第一個問題:是嗎?我的意思是,在您的合同中,您應該有類似“勞動法允許的不帶加班的基本工資為X,勞動法允許的帶加班的基本工資為Y”。在聲明中,您看起來像是在協商X,並以此為基礎計算出Y,並向您支付該金額,無論是否加班。
這就是@SZCZERZOKŁY的確切含義,我已經協商了X的薪水,該條款說,所有加班費都將包含在該薪水中,沒有其他內容。
@Mirror318您應該將其交給Arbeitsrecht律師,因為您的薪水不能包括加班費,因為在德國勞動法中加班被描述為偶爾發生。有了額外的認股權證,您可以做什麼,以及應該如何補償您。
附帶說明一下,在簽署合同之前,是閱讀合同的正確時機。幸運的是,他們沒有在其中任何地方要求您的第一個孩子的權利(或者也許是嗎?)
我認為大多數帶薪職位都希望有合理的加班時間而沒有額外的報酬。也就是說,歐盟最多有48小時的每週工作時間,除非您簽署放棄放棄這些權利的豁免權。
一點無關的:如果您還沒有包括勞動法在內的“法規”:拿一個。他們大多包括免費的“ Erstberatung”(首次諮詢),基本上是一群接聽電話的律師。他們可能眨眨眼就回答了您的兩個問題。
@fubar:即使您簽署了棄權書,也可能仍然是非法的。該法律的目的是保護工人。雇主很容易迫使處境困難的工人簽署豁免書。
@LaurentS。幸運的是,這是德國,有很多關於合同的法律,您通常可以在不閱讀合同的情況下簽署合同,因為其中不會有任何“意外”的東西(或者,如果有任何與眾不同的地方,它將無法承受)在法庭上,無論您是否簽署合同(即使有意簽署))。
@LaurentS。我的意思當然是您通常是正確的,但另一方面,如果德國合同中包含違反共同體面的條款(“ sittenwidrig”),甚至比您的第一胎條款所含的雙曲線條款更少,則該合同無效。有防止剝削的巨大法律保護。
*“我不是從德國來的,所以我不知道當地的法律” *-他們知道這一點,並且他們在**地**剝削您。德國以其強有力的工人保護法而聞名,如果有違國家法律的事,無論老闆提出什麼主張,“內部公司政策”都不會勝過德國,而且即使簽訂的合同也無法執行違反這些法律。
我推斷您的工作簽證也可能取決於您的雇主,並且您不是來自歐盟。是這種情況嗎?雇主是否從非歐盟國家獲得簽證持有人的IT職位?
@fubar不,不是。除非您是Quadro或Dirigente(執行官),否則在美國,“ Salaried”職位在意大利就不重要了(Quadro基本上是高管)。理由是,如果您是Quadro或更高級別的人,**您**是決定工作量的人,因為您有行政能力。當您是正式員工時,您就不需要。當然,法律並沒有阻止不道德的雇主要求無償加班,但這完全是違法的,您有權告訴他們上當。我很確定德國也是如此。
不確定德國,但不確定我來自加拿大的加拿大(特別是安大略省),根據《就業標準法》,IT專業人員免於加班和工作時間規定。作為網絡開發人員,您將屬於此類別,因此沒有資格加班。我想看看這些法律在其他國家是什麼樣的。
@Demonblack li並不是在考慮美國,而是在考慮我來自的英國。無論哪種方式,正如您和其他人所說的那樣,一個國家與另一個國家的就業法有所不同。
六 答案:
nvoigt
2019-12-04 16:22:03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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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項陳述均已提交法院,並且都被裁定為非法且不可執行。

加班 可以包括在“基本工資”中,但前提是您必須管理或類似職位,您的基本薪水仍然足夠好(目前每年> 76.200€)。此外,通常不能包括加班費,因為基本合同法規定您不能簽訂無法量化交易商品的合同。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諸如“每天最多加班兩小時”之類的說法從法律上講是完全可以的,因為現在它已經量化,不再是模糊的不可預見的承諾。 參考:BAG 01.09.2010 – 5 AZR 517/09 sup>

第二點:雇主可以保護其商業秘密並向其提供保密協議他們的員工不要談論那些商業秘密。法院裁定,您自己的工資不是商業秘密,並且不談論它對員工來說是不適當的負擔,因為談論它是了解您是否獲得公平報酬的唯一方法。 參考文獻:(LAG Mecklenburg-Vorpommern,Urteil v.21.10.2009,2 Sa 237/09) sup>。但是,這些法院都不是最高法院,因此每個法院都可能被推翻,或者另一個案件在另一個司法管轄區的裁決可能不同。

但是,我看不到那些都是大紅旗。這意味著他們沒有公司律師來根據當前法院命令更新其合同。如果一家公司沒有律師梳理他們的弱點合同,這可能不是一個壞兆頭。您會在許多德國合同中找到這些條款,因為一次它們是有效的,沒有人願意將它們取出。作為僱員,即使您簽訂了合同,您也不受這些條款的約束。

在挖掘引用方面做得很好,我想回應的觀點是,許多公司都在使用樣本合同或填寫合同,或者仍然使用與十年前相同的合同,但這些合同並沒有跟上球場。聘請律師重新起草您的僱傭合同並讓每個人都重新簽訂合同是很昂貴的,而且企業通常不會經常這樣做。
IANAL:上次我聽到第二條陳述是可以強制執行的。不能禁止您與同等職位的同事談論您的薪水,因為您需要此信息來知道您是否獲得了合理的薪水(這符合反歧視法)。 但是您可以禁止與局外人談論此事情,以使競爭對手不知道。 另外,即使有些公司知道它們不可執行,他們仍然會包含此短語,以希望您不知道。畢竟,如果您不知道自己的報酬少了,您就不會努力地談判(或者他們希望如此)。
根據這種解釋,@Benjamin,會禁止您將您的工資透露給銀行申請貸款?這似乎也很麻煩。
不會兌現您的工資,也不會透露您的工資嗎?
律師可能很清楚他們是無法執行的,但還是不管了-最糟糕的是有人將您帶上了。至少它將延遲或勸阻某人執行此操作。保留它似乎是零成本,並且如果最終歸結為它,雇主可以簡單地說:“哦,瞧瞧,大衛為那些部分使用了錯誤的模板。我們一定會解決的。”
@NateS-ReinstateMonica當然,您可以向銀行證明自己的收入。但是銀行僱員有一套自己的保密法則,所以他們不能讓他們走來走去告訴...
@trognanders不確定德國,但是在荷蘭,薪水是非法的。根據法律,所有工資支付都必須以電子方式完成,因此稅務機構必須遵循。任何現金或支票付款都將被視為違法,如果發現,將導致嚴重的罰款。
“這意味著他們沒有聘請公司律師來根據當前法院命令更新其合同。”我不確定在大多數情況下這是否是正確的結論。他們可能會有一位律師,他們知道合同的某些部分不可執行,但仍然故意保留這樣的條款以起到威懾作用。或者,如您已經提到的,如果高級法院否決了先前的法院裁決,他們也會保留這些裁決。
需要補充的一點是,即使您的合同規定“每天加班2小時”,這也不合法,因為總工作時間僅限於每天平均8小時的長期平均水平
需要注意的一件事是,如果該公司想在法庭上為此而戰,則將它花費很長時間和很多錢才能到達最高法院。失敗者通常會支付所有法院費用(包括獲勝者的律師),因此他們甚至不得不花很多時間和金錢,即使到最高法院,最終獲勝的機會也很小。
“知道合同的某些部分是不可執行的,但仍然有意保留這樣的條款以作為一種威懾力。” <-這種事情本身應受到懲罰,包括喪失執業許可證。
@jwenting: AFAIK,德國沒有這樣的法律。不過,必須有一個老式的紙質記錄,每個人都在收據上簽名並獲取副本(並且預扣稅,社會保險等以電子方式支付)。這是最近的一篇博客文章,援引法院的一項裁決,如果僱員不希望電匯錢,雇主必須支付現金:https://www.rechtsanwalts-kanzlei-wolfratshausen.de/verlangt-der-arbeitnehmer-ausdruecklich-Eine-Barzahlung-seines-lohns-dann-tritt-durch-eine-ueberweisung-keine-erfuellung-ein /
每天2個小時很多,不是嗎?另一方面,在德國,每週不允許工作超過48小時,因此..
只是想一想,如果您將薪水更改為由於NDA(某些密碼或某些原因)而無法說的數字,但是您會談到您的“薪水”。那合法嗎?
@trognanders我相信歐盟的大多數地方都使用直接銀行存款來支付工資。我從未聽說過要為意大利的一名僱員支付支票(也許是幾十年前,但是在過去的20年中,標準的支付方式是直接銀行存款。顯然,黑幕的企業可能這樣做了)。
orithena
2019-12-05 15:59:56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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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問題的工作時間部分的合法來源添加到其他答案中,但是由於我不是律師,因此我僅引用來源(德語),並附上簡短的翻譯,可能是錯誤的。來源是 Arbeitszeitgesetz(ArbZG)(“工作時間法”):

§3員工的工作時間

員工的工作日不得超過8小時。如果在六個日曆月內或24週內的工作日內平均不超過八小時,則最多只能延長十個小時。

您的平均在六個月的時間內,每天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不計算休息時間,必須休息,請參閱第4節)。每天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

詳細信息可能有所不同,請參見§7:

§7違反法規

(1)在集體談判協議中或在公司或服務協議中的集體談判協議的基礎上,[..]偏離第3節[..](a)的規定,將工作時間延長至工作日的十小時,如果在上班時間通常是固定的,並且在待機或待命狀態時要花很多時間,[或](b)設置不同的補償期限[..]

基本上,如果您有待命的支持者工作,待機時間可能不計入限制(a)。並且您的合同可能規定了不同的工作時間補償規定,但不允許“不補償”(b)。

請注意整個法律文本,因為我不是律師。我可以指出§14(可能超越§3的特殊情況)和§18(列出不適用整個法律的職位,例如管理職位)。

這不是“可能”,而是“必須” ...,這意味著請假必須使6個月內的加班時間與每天平均8個小時(每天絕對限制為10個小時)保持平衡。自最近以來,就存在針對送貨司機的新反剝削法律:[PDF](http://dip21.bundestag.de/dip21/btd/19/139/1913958.pdf)。
@MartinZeitler嗯,對。“ may(not)”和德語“ darf(nicht)”之間的細微差別... ^^
joachim
2019-12-04 15:52:35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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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第一個陳述而言,這是很多合同的一部分,但是如果您決定將它們訴諸法院,則可能會站不住腳,因為這是不合法的,因此法律上的措辭將是類似的。

根據運行條件的要求,應加班。

第二個小時的陳述是合法的,但實際上並沒有強制執行。

>

我不是律師,所以所有陳述可能與法律的確切狀態不符。如果您想進一步討論,可以考慮與Arbeitsrecht律師交談。

fraxinus
2019-12-05 17:14:29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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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歐洲存在一種令人不愉快但頗為流行的慣例,即在不平等的當事人之間的合同中包括非法和無法執行的條款,還有一項條款規定,如果發現某個條款是非法和/或無法執行的,則其餘合同仍然有效。將不合法條款提交法院的責任在於不喜歡它(通常沒有足夠的資源在法庭上進行鬥爭)。

(是的,我在談論您,電信!)

在我看來,這似乎沒有試圖回答所要求的問題。
至少,這是非常相關的。OP在合同中有一項條款幾乎是非法的,合同文本作者可能首先知道了這一事實。
它在美國也很受歡迎,您應該指出這一點。OP應該在合同中搜索該條款,並查看其合同是否完全可執行。雖然我知道這是翻譯,但第二句很荒謬。你不能和你的配偶討論工資嗎?
Angel O'Sphere
2019-12-05 03:43:06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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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答案是一半或完全錯誤。

首先,您必須區分“工人”職位或管理職位(正確陳述)。

不超過一定金額的經理,我將被要求無償加班(限時)。但:通常可以用空閒時間(不是法律,而是通過合同或工會)來補償。

即使您處於管理職位,加班也被限制為每週最多工作小時,請參見

對於普通工人/僱員,您將獲得免費時間或額外工資的補償:法律規定。

除此以外,您每周可以加班有限制,通常每個工作日2小時,並獲得勞工部特別許可4小時。換句話說:法律甚至不允許您每天工作超過10小時。並且超過10小時,您需要許可證,更確切地說,您的雇主需要許可證。

然後,每週的最長小時數是48小時。因此,理論上雇主可以要求您在星期六工作。但是該限制將您每週最多減少4天。 10h和第5天到8h已經結束。

這真是令人鼓舞!你有消息來源來支持嗎?
我認為48小時應該是長期平均水平。每週最多6個10小時工作日。
@o.m。長期平均最長為40小時。48小時已經是一個臨時的最大值。
我是一名Web開發人員,而不是一名經理,並且要獲得時間或金錢的報酬–合同就是這樣說的:我將不會獲得超出正常工資的報酬。
@quarague:不,48小時是長期平均值-法律規定每個“ Werktag”為8小時,“ Werktag”被定義為非星期日或法定假日的任何一天。
@Mirror318確保絕對記錄您的工作時間。您的雇主**將必須補償該時間,無論是通過休假還是額外工資,但您可能需要體面的記錄來證明這一點-具體取決於您的雇主最終的惡意程度。
那是不對的。所謂“ leitender Angestellter”的經理對工作時間沒有法律限制,因為ArbZG不適用。參見§18 ArbZG。
Damon
2019-12-06 21:18:13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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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二段:這是完全正常的。

關於第一段:是和否。

讓某人簽署加班合同是合法的,並且根據該合同不支付加班費是合法的。大多數技術和諮詢公司都這樣做,幾乎每個人都在食物鏈上處於底層。對於一個網頁設計師來說,這讓我有些吃驚,但我不會認為這是非法的(看看別人對它的接受程度)。
當然,我們的期望是您的薪水足以補償可能會加班。對於那些通常根據加班合同工作的人(經理,高級經理,合夥人)確實如此。

強迫您加班(甚至是合法的)(

但是這些條件相當複雜,涉及一些限制(每天最多時數,最少休息時間,最少休息時間,每週最多時數) 6個月等)和一些前提條件。
最重要的前提條件是“緊急需求” 。不,緊急的需求不是“我們不能麻煩僱用更多的人,所以您必須工作更長的時間” 。緊急需求類似於“意外的緊急情況,如果您不加班,人們將死亡或公司倒閉”。

現在,請事先說明加班是 required (即定期)是,呃...一個不同的故事。基本上,合同上說“ “工作時間法,你是我的奴隸” ,幾乎可以肯定,如果你去法庭,這將不成立。

問題是,當然,您是否會想要去法庭。由於後果令人不愉快,很少有人這樣做,這就是為什麼這種做法持續存在並成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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