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
如果我在12個月內離開,被要求償還培訓費用
Christoph
2018-08-21 10:05:22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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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簡短,在英國,我被要求籤署一份文件,聲明如果我在下一年離開公司,我將償還培訓課程的費用。我拒絕簽署協議是不合理的嗎?接受這意味著我將不參加培訓嗎?

我不打算在不久的將來離開公司,但是我希望在任何時候都保持開放,尤其是現在,因為我個人生活處於嚴重的變化之中。

我不認為培訓是必要的,我認為這將給我的組織帶來的好處遠大於對我的職業帶來的好處。如果沒有經驗,僅培訓一項就毫無價值,所以如果我想使用它離開組織,無論如何我都必須至少停留一年才能獲得產品方面的經驗.5項培訓的費用也高達3,000英鎊

我了解公司的觀點,即他們不希望冒險冒險接受可能會離開公司的員工的培訓預算。但是,我認為,他們有責任提供人們不願離開的環境,而不是創造強迫他們留下的條款。此外,服務7年的員工也不應被視為飛行風險。

如果我拒絕簽署文檔並且不進行培訓,它將在內部造成一些問題,我對此表示關注會窒息我在組織中的職業,因為我將沒有前進所需的技能來有效地完成我的工作,而接受培訓的其他人和條款將超越我。

那麼,我是否不合理?不必要地對抗?有人告訴我這是“這些天”的“標準”要求,對嗎?

拒絕培訓實際上是一種選擇嗎?如果沒有,則您有充分的理由反對簽名。
@Dukeling:感謝您提出這個建議。我確實在發帖之前讀過一篇文章,但是我認為這個問題足夠不同,因為我不打算離開組織,這是該問題的主要關注點和要解決的問題。我的問題更多地是從公司的角度來看“這是否合理”,而從我的角度來看則是“不合理”。
您是自願離開還是要被迫離開而需要付費?
十三 答案:
Agent_L
2018-08-21 15:48:49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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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我不合理嗎?不必要地對抗?

否。系統已為您提供了一筆交易,並且您正在執行“應有的考慮”。

有人告訴我這是“這些天”的“標準”要求,是真的嗎?

這是一個要求此類協議的標準。盲目接受它們不是標準。

這是您的答案

我不認為培訓是必要的,我相信它將給我的組織帶來的好處遠比給我的職業帶來更多的好處。

您已經知道了。說:“我不認為該培訓對我有好處,因此不想要它。如果公司需要我的培訓,那麼我會做它沒有契約。”。關鍵是您不能拒絕培訓本身。您只拒絕契約。通常,您會因拒絕發展與工作相關的技能而被解僱,但這不是事實,您應該清楚地說明這一點。

他們的理由是,這只是另一筆公平的交易,雙方都獲得了寶貴的東西:員工得到培訓,雇主得到保證的投資回報。但是“有價值”在旁觀者眼中-如果交易對您而言一文不值,則您有0個誘因來簽署。

例如,他們可以降低需求,也可以使鍋變甜。通過添加您實際想要的另一項培訓。協商。

他們也可能會解僱您,具體取決於您身在何處。
@Cullub並非如此。您要么處於自願管轄權,所以他們總是可以解僱您,他們不需要理由,或者您沒有理由,那麼他們就不會因為不達成協議而解僱您。如果您拒絕培訓,他們可能會解僱您,但您不是在拒絕培訓,而是在拒絕契約。
鑑於您實際上是在建議操作人員與公司進行談判,因此,如果操作人員在12個月內離開(例如3個月)75%,6個月50%等)。如果他們有一年的OP服務,該公司目前認為值得為培訓付費。考慮到這一點,他們會覺得,花一半的培訓費用值得OP提供6個月的服務。畢竟,培訓的好處不會在一年後消失。
他們不需要“因為拒絕培訓而解僱您”。如果他們因“沒有資格從事被雇用做的工作”而解僱您,而他們將被解僱,那麼他們在工業法庭面前的時間就會輕鬆得多。公司不會培訓任何人以使*受訓者*受益-他們這樣做是為了使*公司*受惠。當然,受訓人員可能會間接受益(工作晉升,更高的薪水等),但這不是培訓的“目的”!
“你不拒絕訓練,你拒絕契約。”這聽起來像是我對一個營房律師的爭論。如果您拒絕契約,那麼您就不會得到培訓*,這對公司而言是根本問題。無論您是出於某種政治或哲學原因而拒絕契約,還是因為必須在家照顧年邁的祖母而拒絕離開家中的課程,對公司而言都沒有關係-底線是無論哪種方式,您都不會受到訓練。
@alephzero,您的邏輯對我來說是:“把所有的錢給我,否則您會被槍殺。如果您不給錢,則表示您已同意被槍殺。”
nvoigt
2018-08-21 11:07:28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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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當前的格式選擇唯一可以實際回答的問題:

有人告訴我這是“這些天”的“標準”要求,對嗎? p p>

是的,這很標準。許多公司為所有培訓和所有員工都這樣做。這與您或您的特定培訓無關,這可能是整個公司的政策。

至於實際決定?我們不能為您接受。您將必須決定如何進行。您可以選擇接受或保留它,您似乎對決定將您引向何方的想法正確。

像這樣的標準聽起來是特定於地區或特定國家的。這適用於哪裡?我從未聽說過它,位於斯堪的納維亞半島。
這可能對您來說是標準的,在其他領域並不常見,甚至在其他一些領域則是違法的。
這在德國是標準的/並不罕見,至少對於更昂貴的培訓而言是這樣。
與這裡的大多數其他人不同的是-(1)我從未聽說過此事(2)這似乎完全不可思議。如果有人向我建議這個,我出去走走時就會笑了。
除了公司贊助的MBA之外,這絕對不是“標準”。為期1週的課程?沒有機會。這是在英國。
也許我沒有弄清楚“標準”的含義。我的意思是,這確實是公司正在使用的一種做法。並非每個公司。也許您所在的國家甚至沒有一家公司,但我可能不了解世界上所有195個國家。但是,這是一件“事”,這不是惡意的老闆在一個下雨的周日下午想出在他的地下室裡惡作劇地嘲笑OP的事情。一般來說,公司可以做到這一點,這並非聞所未聞。
@Fattie正如您這樣做的權利。如果有人建議我輪班或從早上7點開始聽到牛角聲,我會大笑。這並不意味著它在其他工作,地區或國家/地區不被用作標準。
@nvoigt-非常正確。我只能說說我的經驗。正如我在OP下所問的那樣,很高興知道(a)國家(b)我們在這裡說多少個零?(例如“ $ 293.20”或“兩萬美元”)。
@Gaius-在英國的會計行業中,這是絕對標準的做法,是關於特許經營的培訓課程。就我個人而言,我將其安排在為期1週的課程和MBA課程之間。
@Fattie我和你在一起。我在美國,但從未經歷過或聽說過。我什至會考慮簽署這樣的東西的唯一方法是,如果這是我*真正*想要的,並且會給我帶來比公司更多的好處
您需要指定語言環境。在加拿大,這可能是非法的,除非培訓對您的工作是絕對不必要的。如果提供的話,不會提供。
有趣的杰弗裡。@Kevin,不要開玩笑。我的意思是-WTH?!
例如,這些協議通常是不需要的學費援助的情況,但是我從來沒有聽說過公司贊助的強制性培訓。
-1
我曾在我工作過的一兩家美國公司中看到過-儘管不確定它是否曾經執行過。我採用的方法是,如果我最終遇到了這樣的情況,我會要求我的新雇主負擔這筆費用,這是我進行薪資談判的一部分。
@nvoigt是什麼“標準”的定義?如果在任何給定的上下文中將某事物描述為“標準”,則我將其假定為默認值或最普遍的說法,而不是將某事物包含在所有可能選項集中。
user2818782
2018-08-21 11:50:42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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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月前,我處於類似的困境中。除了我全心全意打算盡快離開。

我從事軟件開發工作。我原本要去海外接受培訓,並有望簽署通常的12個月合同。我完全願意並且渴望進行培訓,但是看到我在積極尋找新工作時,我不願意被束之高閣。所以我打電話給工會尋求建議。

他們建議我簽署合同,但刪除捆綁條款。您可能不會拒絕培訓,但可能不會迫使您陷入契約。

管轄範圍:南非。

L.Dutch - Reinstate Monica
2018-08-21 12:53:30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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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工作過的歐洲國家,這是合法的,許多公司都這樣做。我個人在荷蘭工作時兩年內兩次簽署了這樣的協議,該條款是在1年內離開時退還100%的培訓費用,在2年內離開時退還66%,在3年內離開時退還33% 。離開的決定必須站在我這一邊,如果公司決定終止我的工作,我不應該退還任何款項。

如果這是合法的,但您仍然想離開公司,則可以詢問您新雇主將其作為談判的一部分。由於這些培訓津貼很常見,因此對於公司來說也是聞所未聞的。

我認為您不應該對歐洲做出如此廣泛的聲明。歐洲是一個大陸,其國家/地區的勞動法規差異很大。例如,在德國,儘管該條款在法律上具有約束力,但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儘管原則上是合法的。
似乎僅適用於荷蘭?例如在比利時,這種做法很普遍,但是是非法的,不能強制執行(與員工打交道時,自由職業的情況有所不同)。
我不確定為什麼人們總是質疑合同是“合法的”還是“可執行的”。通過簽訂條款合同,您在法律上同意該條款。您應該刪除您不同意的條款,或者根本不要簽名。我不知道在任何國家或地區,任何法院都會忽略您簽署並同意的合同,無論這些條款是否可執行,除非您在有殘障或生命或肢體威脅時簽署了該合同。在每種合同情況下,這都是一種選擇,並且是自願簽署的,那麼它是具有所有條款和條件的具有約束力的合同。
請注意,如果雇主終止(或不續簽)合同,則無需退款。
我也在荷蘭也遇到過。同樣,這是一個輕微的變體,如果培訓是應其要求,則由公司支付。
@Dan那是不正確的。任何合同都不能剝奪您的法定權利。例如,在英國,全職僱員的法定最低帶薪休假為28天。如果您簽訂的合同僅授予您5天的合同,則該合同將無法執行,這可能會給公司帶來麻煩。
@Dan不,不,不。在許多司法管轄區(包括捷克共和國)中,如果工作合同中包含違反法律的條款,並且對雇主有利,則該條款無效。不是整個合同,那仍然有效;只是條款。即使您知道該條款是違法的並且簽署了合同,也是如此,因此,如果您願意,您可以合法地使用法律知識來針對雇主。請記住,法律在不同國家/地區具有非常不同的基本原則。
@John當然,我並不是在暗示合同會違反法律。如果合同說您要在就業後被“處分”,那是的,那當然是不可執行的。但是,被要求償還培訓費用,無論這種事情是否真的可以“強制執行”,合同將取代任何與此相反的訴訟。認為一家大公司會簽出合同對我來說是完全荒謬的,然後所有員工都知道這是無法執行的,但仍然同意簽署合同。如果您不喜歡這些條款,即使知道它是不可執行的,也不要簽名。
-1
Wesley Long
2018-08-21 19:45:29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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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我驚訝的是,雇主們仍然嘗試這種方法。

我大約25年前第一次看到這種方法。當錄像帶是廣播的主要媒介時,在專業VideoTape Recorder上進行維護和定期檢修是我們許多廣播工程最終都需要的一項技能。

其中一家主要製造商提供了課程/證書在這方面,許多廣播公司派遣了工程師。現在要清楚:這是一項可轉讓的技能。該製造商是“默認”製造商,他們的設備大概是美國安裝基礎的60%。

我知道的唯一一家曾試圖“推銷”培訓還款的公司(也簽署了) )在法庭上是密蘇里州的一家宗教廣播公司,但他們輸了-引人注目。

10年前,這可能是一件令人擔心的事情。如今,在每個領域,對熟練員工的需求都很高,令人驚訝的是,這一需求仍在繼續,而一家試圖對僱員提起訴訟的公司將在貿易媒體上被釘死。

個人,我將拒絕與此車手的任何報價。這不僅顯然是舉手之勞,而且很清楚他們作為熟練員工對您沒有任何價值,而您對他們的唯一“價值”就是他們為您提供的價值。這些協議侮辱了它們的核心,正如我所說,我很驚訝它們仍然存在。

gnasher729
2018-08-21 14:38:58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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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您到處尋找新工作,如果您只接受X培訓,那麼一家公司會為您提供出色的工作。而老公司正是提供該培訓。可以理解的是,他們不想為您的培訓付費,然後您離開,新公司免費獲得了培訓。

所以這種情況並不少見。您可以合理地期望新公司支付這筆費用,因為他們是從您的培訓中受益的公司。

一個例外是某些非常特定於公司的培訓,該培訓不會對您的過度工作有所幫助。假設您的公司有專門為他們創建的軟件,世界上沒有其他人使用該軟件,並且使用該軟件的培訓在任何地方都無濟於事,那麼我不想為此付出代價。

看來OP相信最後一段確實適用於他:*“我不認為培訓是必要的,我相信它將給我的組織帶來的好處比給我的職業帶來的好處更多”” *
raznagul
2018-08-21 13:57:55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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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不想承諾12個月,則可以協商較短的還款期限。

我目前的工作合同中有一項條款,要求我還款最近6個月中我收到的每一次培訓。合同的第一版也建議使用12個月。由於我不願意承諾那麼長時間,所以我只是問我的雇主是否可以將其縮短至6個月。他們給我發了一份新合同,沒有任何爭議。

user62847
2018-08-21 17:51:35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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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合理的要求。問題是它很模糊。它應說明培訓的費用,並應包括可以接受的離開原因的例外情況。其他答復中提到的法院不允許這些要求的情況是,對於嚴重疾病,緊急家庭生意等沒有例外。您的“個人生活...處於不斷變化的狀態”可能會導致某些情況例外。

DarkCygnus
2018-08-21 10:42:57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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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您正在考慮這個問題。

如果您不打算離開,我不明白為什麼不參加培訓並簽署該協議。

當然,如果您不簽名,則希望他們不要為您提供此類培訓;如果不這樣做,則可能會使您感到更困難。 (更好的)工作機會是您可以負擔這些費用,或者在某些情況下甚至可以與新公司進行談判以支付費用(如果他們確實真的想要您,那就是)。

評論不作進一步討論;此對話已[移至聊天](https://chat.stackexchange.com/rooms/82018/discussion-on-answer-by-darkcygnus-asked-to-repay-costs-of-training-if-i-離開-w)。
andtodd
2018-08-21 11:55:03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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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意以上回答,我的前任雇主採用了一種程序,可以將這12個月內每個月的應付金額減少。

對於超過7年的員工不被視為飛行風險。嚴格來說,這不是正確的,您將要歧視那些沒來過那裡的員工。如果您不簽字,不付錢就離開,而一個離開那兒已經7年沒有去付錢的員工離開了,那對其他員工來說真的不公平。

Stacker Lee
2018-08-21 14:50:09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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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在某些國家/地區的某些公司中,這是一個正常(公平)的主張。沒有更多的背景信息,很難知道您是否合理。

他們向您提供他們認為對您和他們有好處的東西,這將給他們和他們帶來巨大的花費,而如果您離開則將丟失在為他們使用之前。

如果培訓確實對公司以外的職業有利,那麼該報價可以被認為是公平的。

但是,如果您看不到自己的職業收益,並且不想冒險,那麼您可以做幾件事:

  1. 拒絕培訓。
  2. 建議您選擇費用相近或更低的替代培訓,如果您選擇提早離開,將受到相同的“懲罰”。這項培訓將為您在公司以外的職業帶來明顯的好處-但是,除非對公司也有明顯的好處,否則您不能指望他們有興趣為此付費。此外,他們還必須考慮批准您的請求是否會對其他員工產生後續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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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述每種情況下,公司都有可能會認為您不合理而不是不合理。可以長期使用,但是如果不了解具體的培訓課程和您的職業目標,很難評估是否如此。

拒絕投票者:請澄清此答案不正確或可以改善的地方。
BobRodes
2018-08-21 12:11:56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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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您的雇主來說,讓您支付培訓費用似乎是合理的,無論是為他們工作一年或以現金支付的培訓費用。因此,如果您只是拒絕該要求,那麼您將被視為不合理。而且,如果您被認為不合理,那的確會窒息您的職業。

但是,我不太明白為什麼您說如果您接受交易,您就不會接受訓練。我不會這樣做,因為任何交易都需要雙方考慮。我也不明白,為什麼提供不利於您的培訓將以任何方式使組織受益。因此,如果確實是這種情況,那麼可能有一個管理問題,可以通過外交方式引起管理的注意,並獲得通過。

在我看來,您對自己的憂慮有點生氣在投入了七年之後,沒有收到關於您如何接受培訓的諮詢。這是可以理解的,但最終也會適得其反。

如果您不能忘記接受培訓,那麼您可能想順著本能去尋找另一份工作。

“我也不明白,為什麼提供不利於您的培訓將以任何方式使組織受益。”不可轉讓的技能。我在上一份工作中學到的大多數東西對我當前的工作根本沒有用。相反,我在當前工作中學習的大部分內容都應該可以轉讓,並且我希望在以後的任何工作中都可以使用很多。但這僅取決於工作/公司。
@industry7不可轉讓的技能大概適用於當前職位,因此對學員有好處。
從根本上說,如果我離開公司後技能不再有用,那麼我認為這只會使公司受益,而不是對我自己有利。如果我離開公司後不能使用這些技能,那麼浪費在開發這些技能上的所有時間和精力就浪費了。此外,不僅我的努力沒有得到任何好處,而且還有機會成本。如果我沒有浪費時間在不可轉讓的技能上,那我本來可以學習可真正使我受益的可轉讓技能。
@industry7我想我有不同的看法。如果我需要某些技能來盡我所能去做,我認為擁有這些技能對我來說是一種好處,因為盡我所能去做對我來說是一種好處。。這本身就是一種可轉讓的技能。當某人在他所處的位置上花費時間,直到他可以跳船去完成他真正想要的工作時,你的態度就會浮出水面。您可以以此為職業,回頭一看,發現自己從未找到過這份工作。
這不是在打發時間,也不是在跳船去我真正想要的工作。這是因為我不需要*從事目前的工作。我可以*在任何地方*工作。相比之下,您的態度是一個絕望的人,沒有其他工作選擇,或者有其他選擇但由於自己已經將自己(感知)的職位內部化為“工資奴隸”而沒有意識到。
@industry7好吧,我們不同意,或者我們相互誤解了。我也不需要從事當前的工作,但是我確實需要盡我所能去做的最好的工作,否則我會在情感上感到不滿意。此外,邏輯表明,如果您不能抓住機會獲得不可轉讓的技能,即使它會提高您當前工作的技能,那麼相對於當前工作,對於您而言,還有一些事情對您而言更為重要盡你所能。但是我一直在猜測為什麼會這樣,不應該這樣。我對此表示歉意。
Korthalion
2018-08-21 14:05:20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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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前曾遇到這種情況,並且已經就此主題與很多人進行過交談。

公司要求您簽名是合法的,但這並不一定意味著您會如果您在指定的時間內離開學校,則必須償還培訓費。無論您是否簽署合同,都可以認為該合同不公平(因此不可執行)。

目前,英國有兩個引人注目的案件關於這些類型的公司,我曾經在其中工作過。

如果您居住在歐洲,尤其是英國,那麼我的建議是簽名並忘記該條款。如果您真的需要離開,他們不能讓您還清“培訓費”。我知道成功做到這一點的人不會產生反響。

您認為基於對公司損失的公正評估而無法收回培訓成本的說法是錯誤的。在Capita案中,這是因為收費顯然是不合理的企圖束縛人們。僅供參考,即使您是對的,失去一個月的工資並起訴您的雇主也不是一件好事。
簽署合同條款具有約束力,因為當您簽署某些東西時,它表明您清楚地了解條款和條件,並且您同意這些條款和條件。除非您能證明自己受到生命威脅或以某種方式受到損害,否則已簽訂的合同對您不利。最好根本不簽名就更好了。證明您“正確”的成本將遠遠超過單純償還成本。
此外,公司可能最終認為收回成本不值得支付法律費用。也許培訓是次要的,而追求這種培訓對公司的資源來說是不明智的。這並不意味著您“放棄了它”,也不意味著它以後不會咬您。僅僅不簽名是最明智的選擇,或者刪除該子句並啟動它是最明智的選擇。
如果我根本不簽合同,那麼在一個擁有多種職業道路和大量專業領域的發展中行業中,我的收入就不會達到我這個年齡段的平均水平。 有時值得。不,在英國,您是否簽名都沒有關係。如果這是不公平的條款,則該條款不適用。《 2015年消費者權益法》。
我不會建議對此“忘記”。您這樣做的那一次可能是雇主真正爭取收回它的那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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