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多地點公司工作,涉及一個來自不同辦公室的人的項目。我在另一個位置有一個同事,與我在同一個項目上工作了幾個月。最近,她被解雇了(我不知道任何細節,但是那很突然)。
幾個星期後,她來找我,因為她正準備接受工作面試,她需要以前工作的參考。我想幫助她,所以我允許她使用我的聯繫信息作為參考。
我不希望準雇主實際與我聯繫,但是無論如何-我是否可以向準雇主提及她實際上被解雇了,而不僅僅是“變得多餘”?
她的工作並沒有那麼糟糕(我見過越來越差),但也不是特別好,而且維護率很高,有點煩惱(但這部分是由於我要推薦她並強調積極的方面,盡我所能,避免消極的事情,或者直言不諱(我內心深處,我以後不想和她一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