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
雇主要求“擔保人”賠償因顧問“違反勞動合同”而造成的損失
nic
2016-07-17 09:18:44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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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美國公司要求新僱員提供“擔保人”,該人將為違反僱傭合同而造成的損害賠償,這是什麼意思?

這意味著如果一個僱員在幾個月後辭職, (例如由於無法忍受的條件),公司可以向擔保人要錢嗎?找到願意簽署此協議的“擔保人”:

如果您的公司因該人違反僱傭合同而遭受損害,我將有責任賠償

“擔保人”合同為3年,而她的工作合同為1年。

我認為您的意思是“擔保人”。如果您真的在談論員工,這似乎很奇怪。如果公司試圖僱用承包商,則該公司可能正在尋找承包商的公司擁有某種並不十分罕見的債券或保險。哎呀,美國僱員簽有僱傭合同是很不尋常的。大多數工作是隨心所欲的,或者受總體工會合同的約束。
即使簽訂合同是隨意的,簽訂合同也不是那麼不尋常-畢竟,他們必須將所有IP和不競爭條款放在某個地方。但是對擔保人的要求似乎是完全不合理的要求。不要錯過這個機會-***運行***。
在地獄裡,我永遠不會簽約成為貸款擔保人,更不用說像這樣的事情了。像keshlam告訴您的那樣運行,但是請嘗試更快地運行:-)
我會更進一步,建議您與您所在州的勞工部門聯繫,以檢查是否應該在某處進行報告。這聽起來比雇主更像騙局。
@nicolas Raoul的工作職位是什麼?
@Zak:市場顧問
@NicolasRaoul:如果該雇主(如在賈斯汀·凱夫的評論中所述)將接受一家公司而不是個人作為擔保人,那麼他們也許希望作為承包商/顧問,您要么經營自己的公司,要么受僱於諮詢公司公司。然後,它將充當您的擔保人。因此,無論如何,如果他們願意,他們可以起訴公司而不是您:如果這種情況他們仍然可以親自起訴您,這對您沒有額外的傷害。
““擔保人”合同為期3年,而工作合同為1年”-因此,在僱傭合同終止一年半後,他們的律師可以與您的擔保人聯繫並說:“我們不喜歡這樣,不管是什麼,兩年前您的傢伙為我們做了或沒有為我們做的:我們認為這是違反合同的行為,這已經損害了我們,因此我們希望您向我們賠償?
除非主要簽字人沒有自己的授權書,否則為什麼合同的擔保人不是該主要簽字人?換句話說:您不能只是自己的擔保人嗎?
你還在日本嗎是新工作嗎?這是日本特有的東西嗎?你的日本同事怎麼說?
專業賠償保險就是為此目的。
他們是否為此人指定了標準?我想知道,如果它是由友好的鄰居流浪漢簽署的,他們的反應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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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希望你也警告你的朋友不要接受這份工作
這是成為承包商和成為合同員工之間的主要區別之一。看來公司正在尋找承包商,而您正在尋找成為合同工。就此位置的理解而言,您處於不同的“波長”。有時,這被稱為“性能保證金”。似乎您在這裡不懂事。
關鍵取決於誰直接從公司獲得報酬。限制您的責任的唯一方法(這就是為什麼他們想要所謂的擔保人)是a)擁有保險; b)一些有錢的恩人(將是白痴簽署的東西; c)成為中介的僱員,與您簽約。即使擁有自己的公司也不一定會限制您的責任,因為在某些情況下,可以根據原因起訴高級職員。
我在這裡閱讀的問題與其他人不同嗎?在我看來,發布此消息的人不是預期員工,而是預期擔保人。
完全是@AmyBlankenship:。公平地說,問題的第一個版本是從完全獨立的角度編寫的,這使人們相信我以某種方式參與其中。
六 答案:
Jane S
2016-07-17 10:14:37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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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短的回答: b>除非您有律師就本條款的局限性以及與您和您的擔保人相關的風險有非常明確的指示,否則請盡快逃避。您可以。

我的警鐘不僅響了,而且還有大笨鐘大小。擔保人必須為雇主認定為“損害”的任何東西支付未指定(且可能是無限的)金額的風險很高(也未指定),以至於您難以承受找到適合您的合理人稱。出於充分的理由。

所有風險均由擔保人承擔,而則由公司自行決定。 運行。離開。

“一切都由他們自己決定”-最終由法院決定。如果您說“您打斷了我的鉛筆,請賠償100萬美元”,法院並不一定會如願以償。他們可能會說“不,不是,是10美分”,但是到那時,每個人當然都承擔了巨額的法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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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可以肯定,沒有人願意為別人的行為承擔無限責任。但是,即使該條款不存在,擔保人的責任也不再是“由公司決定”的責任,反而是僱員的責任。您的雇主,或者就是您在街上走過的一個陌生人,明天可能會起訴您,要求您支付5000美元,而您將處在同樣棘手的情況下,決定是否值得戰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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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但是如果他們聲稱您犯了一些公認的民事侵權行為,而不是違反合同,那麼您也應該這樣做。不管您是否確實做出了承諾,由他們自己決定是否聲稱自己負有責任,並由他們自己決定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這取決於他們的自由裁量權。說擔保人有責任。法院負責懲戒虛假請求。
@steveJessop您還暗示法院將是公平的。任何在合同中使用*這種*語言的公司都*已經*建立了一個法院,將對他們有利。 10美元說,合同中包含套利條款,其中指定了一個非常具體的法院所在地。
@Shadur:很好,如果在(例如)日本僱用的一家美國公司有一份合同指定該地點是“在索馬里註冊成立的道奇·麥克道吉森私人仲裁服務,但不是在周三下午,因為那是我兄弟的半天假”,那麼,無論合同中是否包含擔保人條款,這都是一個令人擔憂的信號;-)以我的經驗,儘管合同中許多此類令人擔憂的語言從未在法庭上得到檢驗,並且他們不知道如果合同中有這種情況,會發生什麼情況是的,他們只是在放風箏。沒有人想上法庭。無論哪種方式,都要避免。
或者,您也可以索要5000美元的鉛筆,如果您要上法院,則損失會超過損失。
他說更好...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meOCdyS7ORE
gnasher729
2016-07-17 12:39:22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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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您的實際問題:1.這很不尋常,我得出這樣的結論:只有有意“損害”並起訴擔保人以欺騙他們的公司,才能出於惡意意圖提出此類要求。 。 2.在所描述的情況下,公司不僅要可以,而且向擔保人索要錢,因為這就是為什麼他們首先要擔保人的全部想法。

未說明的問題:我應該去這份工作嗎?沒門。跑。以你最快的速度。不要簽署任何東西。如果他們給您任何紙簽,那就不要。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

關於第二點的澄清;儘管公司可能而且很可能會要求擔保人賠償,但在簡單的辭職(OP明確要求的情況)下,這種要求不太可能得到維持。通常,辭職不會違反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擔保人可以簡單地拒絕支付要求,而公司將不得不在民事法院提起訴訟,並證明其“因違反合同而造成的損害”。任何理智的法官都不太可能做出有利於他們的裁決。
@aroth,但我絕不建議以可能是騙局的方式進行,理由是“嗯,騙局的解釋是無法執行的,因此,如果這是騙局,法院將對我有利”。那是在玩野火。
@LindaJeanne我同意:永遠不要下任何您無法承受的損失。
@LindaJeanne-當然。我絕不建議OP應該考慮接受這個提議。他們不應該。只是指出,OP查詢中提出的特定問題的答案比此處提到的要細微得多。儘管嚴格來說,這將是擔保人而不是OP。
Steve Jessop
2016-07-17 15:47:35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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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擔保人的想法似乎是專業賠償保險的“自己動手”替代方案。但是有一個區別,那就是該保險通常不會涵蓋保單持有人公開的惡意或犯罪行為,而從表面上看,您的擔保人被要求對您可能做的任何事情承擔責任。

這當然不是僱傭合同中的典型條款。除了其他方面,許多員工在財務上都是獨立的,即使他們想找到找不到比自己更富有或更容易起訴的擔保人。如果沒有很好的從擔保人那裡追回損害賠償的希望,那麼擁有擔保人對雇主沒有太大的好處。適當保險的全部要點是由財力雄厚的人承保。我想這條條款是為僱用孩子(或雇主打算像孩子一樣對待的成年人,本身就是一個警告標誌)而設計的,這些孩子應該有父母的簽字。

至於(表面上)是否涵蓋辭職,這取決於合同的其他條款。好的,這是一個為期1年的合同,但這並不一定意味著合同中沒有規定要比此期限更短的通知。我建議您仔細閱讀合同,以找出答案,但該條款已經非常令人反感,以至於其中的其他內容都可能無關緊要...

如果您確實辭職而無須另行通知,由於無法忍受的條件,我希望您會聲稱這不是違反合同(根據“無法忍受”的定義),並且他們會認為條件還不錯,這是違反行為。如您所料,這對您或您的擔保人來說都是沒有意思的。

Guntram Blohm supports Monica
2016-07-17 15:29:59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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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特定情況下,這是一個有效的問題。

我為一家與精神病患者庇護所合作的公司工作了一段時間,為了使他們恢復到可以再次工作的狀態,或者在某些情況下,這是他們一生中第一次工作。

這些人將工作1-4小時每天,並分配給對他們來說安全的環境,並且他們無法對公司造成太大損害。同樣,他們受到幾乎恆定的監督,但是在一家真正的公司中,監督自然不可能是100%。因此,精神上有問題的人迷路,進入生產區域並對其自身或公司財產造成重大損害並非完全不可能。

在這種情況下,公司與庇護所簽訂了合同說明a)庇護所將盡最大努力只派遣他們認為足夠穩定的人員,b)限制公司的責任,c)購買保險以賠償可能的損失。

這樣的保證並不是完全沒有聽說過的,實際情況截然不同。出現問題的風險要比平均水平大,由專門從事這些事情的組織提供擔保,這是一家由保險公司付款的公司,而不是組織,而且絕對不是一個人。另外,“營銷顧問”作為職位描述聽起來像這樣的事情太獨立了。

因此,除非您沒有提到某些非常具體的情況,否則我同意其他答案: >不簽名,然後推薦給有問題的人以尋找其他機會。

John R. Strohm
2016-07-17 19:45:01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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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美國工作了40多年。 (當您考慮時,這是一個令人恐懼的想法!)

我從未在任何地方看到過這樣的子句。我從沒聽說過有人這樣的條款。

逃跑。

DVK
2016-07-21 00:49:22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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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A)令人恐懼,並且B)完全超出範圍。公司要求僱員或承包商簽署合同,要求他們對違反某些合同義務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並不少見。同樣,員工和承包商可以而且已經被起訴(儘管很困難),因為他們的行為是嚴重過失,惡意,犯罪或明知而違反公司指令並且其行為導致金錢損失的。但是,我從未見過有人特別要求僱員或承包商提供一名人員來賠償該僱員可能造成的任何損害的情況。

我所看到的最接近的情況是(對於顧問而言)是要求顧問購買專業保險並提供此類保險證明的公司。

我與其他人一樣,這個要求聽起來絕對是騙局。一個有理智的人永遠不會簽署一份文件,對某人的工作失誤承擔全部財務責任,同時又不考慮他們承擔的巨大風險。出現在我腦海中的唯一情況是,一個絕望的,滿眼星光,缺乏經驗的孩子得到了一份看起來像他們“夢job以求的工作”的要約,然後他與他們的年長者和有錢的姨媽交談,簽署了這份瘋狂的合同。這個孩子準備失敗了,可憐的貝西姨媽將她的畢生積蓄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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