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目前持工作簽證,年薪為14.5萬美元。不幸的是,HR沒有按時提交文書工作,我的簽證將在一個月後到期。
我可以回去了,因為一年以後我可以在將來再次申請工作簽證,並且我通知
他們告訴我他們希望我繼續為他們工作。他們將受到同樣的要求的約束,即我必須在國外工作一年才能申請。
但是,他們提出的第一個報價是將在印度工作的工資減少75%(35,000美元),因為他們有在那兒辦公。我拒絕了這個提議,因為我可以做得更好。 。我傾向於拒絕,因為回到家鄉可以做得更好。
我的思維過程是,我所做的工作並沒有因為我需要搬遷而價值降低。
我還提供了應要求及時提交文書工作所需的所有詳細信息,但人力資源部沒有相應地向當局提交文書工作。
錯了嗎?希望他們由於行政失誤而希望我在其他地點繼續為他們工作,以期望他們繼續使用我目前的薪資表?
更新
感謝到目前為止提供的所有答案,但是對於我來自哪里以及可以使用的選項還是有一些誤解。
我最初來自澳大利亞,因此我相信自己有資格在我的H保險期滿一年後,重新進入美國,如果我願意的話,再返回E3
這就是為什麼我很願意回到澳大利亞的部分原因。我不必擔心帶有E3選項的H1B彩票。
我最初是通過E3進入美國的。但是,由於E3不是雙重意圖,該公司將我切換到H1B。
我想去美國的唯一原因是因為我姐姐住在這裡,而她是我唯一的家庭。她嫁給了一個美國人,並在幾年前獲得了公民身份。
經驗豐富,我從事該行業已有15年以上。
律師最初確實提出了L1選項,而公司最初似乎熱衷於這種方法。
但是,在隨後與HR進行的所有討論中,都沒有明確指出這是一種方法,他們似乎也不認為可以像律師建議的那樣盡快完成。
我已經與經理,董事和副總裁進行了交談。他們伸出手來,要在所有情況下與我保持對話。
但是,在提出最終報價時,似乎HR擁有並控制了該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