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開發軟件並以某種技術上非排他性的關係向客戶出售許可證,但到目前為止在實踐中是排他性的,即它們是我的重要客戶。
我的客戶(讓我們打電話他們的ABC解決方案)現在要我開始與他們的客戶(XYZ解決方案)直接互動,但只能通過他們自己的公司電子郵件地址(my-name@abc-solutions.com),而不是通過我的自己的電子郵件。我不確定我的客戶在多大程度上闡明了我們與客戶的關係的本質,但是當與客戶交談時,他們稱我為“我們的開發人員”。 (確實,我偶爾會為他們諮詢無關的工作。)
我的願望是盡我所能簡化所有三方的技術集成,因此我準備進行互動直接與他們的客戶。但是我覺得通過他們的電子郵件以“他們的開發人員”的角色進行交互的這種安排(也許允許他們的客戶認為我是僱員)可能不專業,並且可能給我帶來一些意想不到的壓力稍後的。任何意見,將不勝感激。我的客戶要求我通過他們提供的電子郵件地址與他們的客戶互動是否合理?
編輯:評論中列出的更多信息:
我的客戶在盧森堡,他們的客戶在法國,而我在南非。
我的客戶向我許可了該軟件的每個實例。除了從我獲得許可的與產品無關的諮詢請求外,他們從未每小時向我付款。在與客戶端沒有任何關係之前,我就開始構建此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