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位在得克薩斯州工作的朋友帶他的老闆去會議室,並遞交了辭職信。老闆的回應是:
我不接受你的辭職。
現在,辭職信只是終止僱用的通知。雇主似乎沒有任何辦法可以迫使您繼續工作。在最壞的情況下,辭職的糟糕時機可能會使與雇主的關係惡化,並留下不良的聲譽。
老闆可以強制拒絕接受辭職嗎?
最近,有一位在得克薩斯州工作的朋友帶他的老闆去會議室,並遞交了辭職信。老闆的回應是:
我不接受你的辭職。
現在,辭職信只是終止僱用的通知。雇主似乎沒有任何辦法可以迫使您繼續工作。在最壞的情況下,辭職的糟糕時機可能會使與雇主的關係惡化,並留下不良的聲譽。
老闆可以強制拒絕接受辭職嗎?
在有自由僱傭權的州(例如德克薩斯州),並且在沒有合同的情況下指定與辭職或通知期有關的條款,雇主不能拒絕辭職。那是因為明確定義了隨意僱用:
如果沒有明確的僱用期限,則員工將被視為“隨意”。自願僱用關係可以在任何時間以任何理由或無緣無故地被任何一方終止,甚至可以是非理性的前提,只要該僱員沒有因為非法原因而被終止
>資料來源:Lipman,Lisa R.(1999年8月8日)。 隨意就業:概述和最新判例法(PDF)。 sup>
如果雇主能夠拒絕某人而無須終止其工作的權利一份涵蓋辭職的善意且合法的合同,等同於契約奴役。據我所知,這在美國從未被明確取締,但這需要簽訂合同。為明確起見,此類合同將僅指定通知期限和要求您辭職的要求。據我了解,沒有任何法律合同可以阻止僱員辭職(即開始其通知期)或允許雇主無限期拒絕辭職。
標準在美國辭職時要提前兩週通知。雇主可以適時拒絕,但這是做生意的成本。他們不能強迫員工繼續工作。他們可以拒絕提供參考,但是如果員工給出標準數量的通知,這樣做是非常不道德的。如果在背景調查中出現“ 我拒絕辭職時他沒有繼續工作”的問題,沒有一個合理的雇主會認為這是一個問題:這只會將該經理標記為懶人。 >
也許;
否: Lilienthal對於非合同工作或隨意僱用(美國所有州都不願意僱用,但有相同的想法)有正確的答案基本適用。如果沒有固定的僱用期限,則任何一方都可以終止安排。)
是:如果員工簽署了一份合同,指定了要雇用的時間,並且該聯繫人有特定條件可以提前終止工作,並且該聯繫人在員工辭職與雇主解僱之間有所不同,是的,他們可以拒絕您的辭職。
例如,可以通過5年的聯繫來獲得學費援助,如果員工辭職並且接受了辭職,則員工必須償還50%的學費援助,按工作時間按比例分配。如果雇主不接受辭職,則僱員必須按工作期限按比例歸還100%的學費補助。
其他:通常,在人力資源部門,接受的辭職與未接受的辭職之間的差異歸結為“為什麼離開”。如果辭職不被接受,那麼您看起來就好像剛剛停止上班。您將被“開除”,沒有通話/未出現。如果您的辭職被接受,那麼您的條件就很好。
除了合同細則外,這是一件實事,但相差很大。我已經看到公司出於多種原因拒絕辭職。
請記住,合同之外的最壞情況是不好的參考。這很嚴重,但是他們不能強迫您工作或保留您的薪水或類似的費用。在合同中,情況完全不同。他們不能強迫您工作,但可以從您那裡取錢,保留您的工資,轉賬或費用,或其他各種事情。
答案顯然是否,雇主不能強迫員工留在公司。然而,老闆可能並沒有真正的意思:“我拒絕您離開”,而是“由於xxx我不會讓您離開”。
後一個暗示員工辭職是因為他/她認為這對公司最有利。我從未遇到過這種情況,這種情況發生在責任程度較小的員工身上,但是我聽說過這種情況,即員工是公司中的重要人物。我不知道是否是這種情況,但是有可能基於問題中的信息。
一個例子:
有一個在我的家鄉,警察在處理謀殺案方面做得很糟糕,在媒體和法庭上遭到嚴厲批評。警察局局長遞交辭呈,對警察局對該案處理不力負責。部。部門負責人繼續工作了幾年。
這並不意味著他不能辭職並開始在其他地方工作,只是國家警察局長不接受這一點。
這實際上是一個動作:“我相信您,如果您和我們在一起,我們將不勝感激。”
您沒有在問題中說您的朋友是領導者,您只是說他有老闆。幾乎每個人都有老闆,甚至部門負責人或那些在公司高層中任職的人。
是的,但是實際上並沒有做很多。
由於有了第十三項修正案,雇主不能阻止僱員罷工。這是德克薩斯州,一個隨意的州,因此使事情變得更簡單。雇主也不能扣留已完成工作的工資。
拒絕辭職是一回事。如果他正在發出通知而被拒絕,則現在他還沒有發出通知(但試圖使它不能對他不利),因此現在可以改變主意,這正是雇主所希望的。
但是,當有人需要問這個問題時,改變主意的能力就不會發揮作用。
我想我不清楚您在問什麼。一方面,是的,當然,雇主可以絕對拒絕接受您提交的辭職。如果問題是,他們能對此做些什麼,那麼答案是“不是很多”。如果您與他們簽訂了合同,那麼他們可能會讓您履行合同的條款(因為這類合同幾乎總是說“為我們工作X年或向我們支付Y錢”)或類似的內容。如果您持有工作簽證在該國,則他們可以撤回簽證(儘管-請注意,我不是律師-我相信您的新雇主可以補辦)。我知道在某些非美國國家(印度?)中,他們可能拒絕簽署釋放表格或在那做任何事情。如果您簽訂了無競爭合同,那麼...那麼,這些事情很少可以強制執行,但是有些雇主對此還是不屑一顧,因此需要提防。
此外,他們真正能做的就是在您離開時抱怨。整個“兩週通知”是禮貌的。沒有什麼可以阻止您一天之內走,說“我退出”,然後馬上走出去(至少在美國不是)。您通常期望得到的回報是,如果不是參考,則至少是您的新雇主打電話來確認您在那工作的沙袋工作以外的其他東西(我相信,根據美國法律,他們可以合法地告訴您的新雇主是您在給定的位置工作並且日期有效,但這並不意味著鬥氣的老闆可能不會分享其他信息),也可能是某種方式來收回應計的收益(儘管這通常需要您停留2週以上)。
但是,如果這些都不是您的問題,那麼雇主可以強迫您為他們工作的方式確實非常有限,這就是為什麼我覺得我們需要更多信息。在最壞的情況下,您即將成為前老闆聽起來很pet腳,這可能是個好主意,您正在遠離他們。
由於當前的答案似乎尚未涵蓋它,因此主管可能會將您遞給它,以使其簡單地拒絕或丟棄它。如果您認為他們有可能“丟失”您的信,則可以藉用第二份副本給您公司的人力資源部,理由是您“認為他們也可能想要一份副本”。
或者,如Gnasher在評論中建議的那樣:
通過掛號信發送。它已經合法到達,要么在到達時由公司簽收,要么在到達時拒絕接受。無論哪種方式,郵局都會給您提供證據,如果他們拒絕接受這封信,那麼您仍然辭職;他們只是看不懂-這是他們的錯。
試圖避免過早地被辭職,您將希望避免他們過早地開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