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美國工作,最近與我的公司簽訂了為期90天的績效改善計劃(PIP)。就在我進行為期60天的PIP審核之前,我被終止了。我只在公司工作了7個月,但他們非常友善地給了我 3個半月遣散費,並提供全薪和福利。這不是一個錯字:在說完&全部說完之後,他們將為我短暫的工作有效地花了一半半的時間。顯然,他們認為我不太適合這份工作,但也許對讓我離開感到“不好”?
在這麼短的任期中,有什麼需要慷慨解僱的內容嗎?我確實覺得我是從
此外,這是否適合進行以後的採訪?幾乎就像在說:“該公司認為我不太適合這份工作,但作為一個人我對我的評價很高,以至於他們給了我令人難以置信的遣散費。”或類似的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