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是9月7日,我決定辭職並告訴我的老闆。該公司是一個工作的好地方,因此我們決定以友好的條件離職。我們擁有的合同有一個為期1個月的租約條款,我們都同意-作為開發人員,我想在離開之前將所有鬆散的結局捆綁在一起。老闆告訴我,最好延長租約時間,這樣我的工作才能在10月底結束-超過1.5個月。正如他所說,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我未來的雇主,尤其是人事部門會認為這是一個非常糟糕的信號,表明該合同在一個月中期終止,這意味著我們已經以非常糟糕的條件分手了。
我知道,我待更長的時間將使公司受益,並且會同意一般情況,但是:
- 我相信一個月是公平的,足以完成剩下的工作我的工作,足以找到替代者。該公司目前未處於危機狀態。
- 由於簽證和居住問題,我將需要盡快離職後採取行動,而更長的延遲時間會增加我和我的風險家庭。 ol>
所以,我不想停留超過合法租賃期限。但是我(即將成為前任)老闆是正確的嗎?
我們會在西班牙居住,如果有幫助的話,那麼將來半個月的辭職會否對我的簡歷造成污點?